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宣導兼職兼課相關規定:
(1)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應依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」、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」及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之相關兼職兼課規定辦理,另檢附相關規定供參。
(2)本校教職員請務必依規定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,始得擔任兼職。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、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,並視情節為適當之處置。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6-03|
{{ $t('FEZ005') }} 45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