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一、依據環境教育法、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 時數認定原則及教育部113 年 10 月 15 日臺教資(六) 字第 1130105376 號函辦理。
二、研習對象與人數 (一)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:各校指派未參訓之環境教育推 廣人員(本市尚無或僅有1名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學校為 優先),錄取30人參訓。 (二)本市轄內大專院校:提供外加5名名額。
三、研習日期:113年11月26、27、28、12月4日。
四、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月17日(星期日)止。
五、研習地點: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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